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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婆塞五戒便学录

发布时间:2023-12-05 12:01:28作者:常识

  优婆塞五戒便学录

  云南鸡足山 释圣闻汇编

  释题

  优婆塞——译为近事男,或清信士。

  南山《行事钞》引《杂含经》云:何名优婆塞?在家清白,修习净往,男相成就,口说三皈是也。

  五戒——杀戒、盗戒、淫戒、妄语戒、饮酒戒。

  二埋律师《在家律学》:提到戒,就有四位分别:戒法、戒体、戒行、戒相。

  戒法:佛陀制定的教法。

  戒体:依佛制定的教法,虔诚的受授,而成一种业用。

  戒行:依体起护的身口意三业,就是秉戒的思想、言语、行动。

  戒相:有两种意义:一、以法为相——开、遮、持、犯。二、约行明相:持戒的仪表使人敬仰。又戒体、戒行、戒相都可以用戒法来贯穿:戒法之体、戒法之行、戒法之相。

  南山《行事钞》问:“戒与律仪,行相差别如何?”答:“通衍无涯是律仪也,对境禁约是戒仪也。如优婆塞具缘受(戒)已,见生不杀,望此一境,名持杀戒;望余四生,名持律仪;若杀此生,名犯杀戒,余生不杀,不犯律仪。”

  便学录——便于学习,所作摘录。

  拟题因缘有三:一、就五戒来说,自已尚未学完,更没学通,二、无学戒的师承,三、不能力行,所以不堪讲解五戒,但摘录文句,以便学习。

  受持五戒的功用及果报:《优婆塞戒经》云:是优婆塞戒,多有无量功德果报,能坏无量弊恶之法。

  蕅益大师《在家律学要广集》云:但三皈定生人道,一分戒定生四王天,二分戒定生忉利天,三分戒定生夜摩天,四分戒定生兜率天,满分戒定生化乐、他化等天,若以此但三皈及一分戒等回向净土,定生极乐世界,随功力之浅深分莲花之九品。约因辩果分毫不滥,不啻如镜写形也。愿受持者图此实益,勿挂虚名。又说:五种净戒似粗实细,似易实难,故教令谛审思维,宁可少受多持,不可多受少持,持则必当充类至义之尽,极其精细,方得名为一分优婆塞乃至满分优婆塞。

  《佐转》:人弃常,则妖兴。

  主要依据及傍引为什么要交代出处?宣公律祖云:“末代凡小,有所立言,须得本据,如《多论》云:‘若信虚想,立教判文,即无依承,斧自其口’”。《萨婆多论》云:“若说法论义,一切莫自称为是,常令推寄有本,则无过也,不尔,斧在口中。”

  学习五戒的依据有二:

  所依法:

  主要依据:《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笺要》是蕅益大师给《五戒相经》作的注解,弘一大师作了校对补释。

  旁引:《大方等大集经》,蕅益大师《梵网经合注》、《楞严经文句》、《重治毗尼事义集要》,南山《行事钞》灵芝《资持记》,南山《戒本疏》灵芝《行宗记》,弘一大师《律学讲录三十三种合订本》,弘赞律师《戒律全书》,《济涛律师遗集》,果清律师《比丘戒补充讲表》,李圆净居士《梵网经菩萨戒汇解》,《佛光大辞典》等。

  所依人:

  南山律祖 讳道宣,吏部尚书之子。吏部是隋唐至明清时期,中央行政机构的六部之一,掌管全国官吏的考核、任免、升降、调动等事,尚书是吏部的最高首领。宣祖降生之缘:母梦月轮贯怀而孕,生于隋朝,圆寂于唐朝,住世七十二载。学业——依戒和尚智首律师,学律藏二十一遍。教下——精通天台。行门——一生常行般舟三昧,每九十天为一会,不坐不卧,一心念佛,共二十一会。解门——灵芝律师说:“是以(道宣)祖师深取大乘圆实了义。”宣祖常感天童为之给侍。著述颇多,其中律学巨著——南山《三大部》,是隋唐以来,在《四分律》的传乘中,僧尼必学。宣公为四分律宗第九祖,南山律宗初祖。

  灵芝律师 讳元照,宋朝人,二八岁时通诵《法华经》。对《四分律》、《南山律》贡献稀有,注释《南山三大部》成《灵芝三大记》。后人对《南山三大部》的注解,竟有五十多种本子,但以灵芝律师的《三大记》最为殊胜。灵芝律师为南山律宗二祖。

  蕅益大师 明朝人,在蕅祖年谱中,有“二十五岁时,性相二宗,一齐透澈”之文。印光大师赞叹蕅祖的《弥陀要解》:纵是古佛再来,注解《阿弥陀经》,亦不能超过其上。蕅益大师一生弘宗演教,扶持戒律,世称持律第一,为净土宗第九代祖师。倡导:持戒念佛,上品上生。

  弘一大师 一八八零年生人,一九四二年,六十三岁时,是大师住世的最后一年。这年,郭沫若弛书来请求书法,弘公为写:

  我心似明月 碧潭澄皎洁 天物堪比伦 教我如何说

  落款为:“沫若居士澄览”。郭氏复书致谢,称之为澄览大师。世称弘一大师为南山律宗第十一代的祖师。

  介绍祖师,目的在于对僧宝生起信心。从古至今,也有少数的禅师或法师,呵佛骂祖,或是度生不得不用的权谋,不可轻易学说,恐招谤僧之业。

  戒是佛法的纲维

  佛陀住世,以佛为师;佛灭度后,以戒为师。今天,学习戒法,即同认识老师——释迦如来,亲聆慈训。《四教仪集注》云:“起教之次,阿含为先;修行之初,木叉为首。”修佛行,就是用佛的教导作为标准,依照这个标准,来净化我们的心,修正我们的身业和口业。在《灵峰宗论》里,蕅益大师说:“戒是佛身,律是佛行,教是佛语,禅是佛心。”这是佛的净业。

  诸佛律教,论其超胜,才受佛戒,即入佛位;极其指归,唯佛一人,方满净戒。佛陀依清净法身,流现出制、化二教,由制、化二教,导引众生,遵佛语、修佛行、悟佛心、证佛的法身。制、化二教,就是制教和化教,灵芝律师说:“何名‘化教?’如《阿含》等中,开显化导,令识邪正、因果、业性、界系诸法,言无所壅,义信道俗,意在静倒、离著为先,教本化人,令开慧解,本非对过,而立斯教。言‘制教’者,起必因过,随过制约,言唯持犯,事通止作,故所设教,非为静倒,但随行科,戒律一宗,局斯教矣。”在《戒本疏行宗记》序文中,灵芝律师说:“言万行等者,谓此戒文,通收善恶事法,对恶事恶法,以明止行;对善事善法,而成作行,止行断恶,作行修善,行虽多途,无出斯二------若非此戒,行檀不净,进忍徒苦,禅智不生。万行不出六度,六度必戒为本。”

  南山《行事钞》云:“发趣万行,戒为宗主。”但是有的人会想:专修净土的人,如果学戒是不是夹杂?净土宗第九代祖师—— 蕅益大师说:“持戒念佛,现在则绍隆佛种,临终则上品上生,法门之妙,孰过于此?”又说:“不敬戒律,远离正法。”“正法坏灭,全由律学不明。”“三藏十二部,惟以戒经为佛法纲维。若不坚持禁戒,纵有禅定多智现前,皆成魔业。”

  在《首楞严经》中,佛讲了四种清净明诲,简录如下:

  “若诸世界六道众生,其心不淫,则不随其生死相续。汝修三昧,本出尘劳,淫心不除,尘不可出,纵有多智禅定现前,如不断淫,必落魔道,上品魔王,中品魔民,下品魔女。”

  蕅:《楞严经文句》此言不但执身不淫,须是心不淫也。纵有多智禅定尚为魔侣,况无定慧直堕何疑?魔侣为善知识,亦复现慈悲相,而不断淫心则堕爱坑。妄谓淫不障道,则堕见坑。既堕深坑,永背觉路矣。夫淫心为生死根本,决不与佛果相应-------身断者,木叉戒也;心断者,禅戒也;断性亦无者,无漏戒也,此人入空理也。身断者,律仪及定共也;心断者,道共也;断性亦无者,涉境而不染也,此出假意也。身断者,证无漏也;心断者,涉境而不染也;断性亦无者,断不断俱寂灭也,此中道意也。

  “阿难,又诸世界六道众生,其心不杀,则不随其生死相续。汝修三昧,本出尘劳,杀心不除,尘不可出,纵有多智禅定现前,如不断杀,心落神道,上品之人,为大力鬼,中品则为飞行夜叉,诸鬼帅等,下品当为地行罗刹。”

  蕅:此言不但执身不杀,须是心不杀也。

  “阿难,又复世界六道众生,其心不偷,则不随其生死相续。汝修三昧,本出尘劳,偷心不除,尘不可出,纵有多智禅定现前,如不断偷,心落邪道,上品精灵,中品妖魅,下品邪人,诸魅所著。”又说:“云何贼人假我衣服,裨贩如来,造种种恶业,皆言佛法应而。欲非毁出家具戒比丘,以为是小乘道,由是疑误无量众生堕无间狱。”

  蕅:此言非但执身不盗,须是心亦不偷也。邪道者,奸欺之类。精灵者,盗日月之精气而为神灵。妖魅者,盗人精气为妖魅鬼。

  “阿难,如是世界六道众生,虽则身心无杀盗淫,三行已圆,若大妄语,即三摩地不得清净,成爱见魔,失如来种-------是一颠迦,消灭佛种,如人以刀,断多罗木,佛记是人,永殒善根-------若不断其大妄语者,如刻人粪为旃檀形,欲求香气,无有是处------彼等诸魔、鬼神、群邪亦有徒众,各各自谓得无上道。我灭度后,末法之中,多此魔民、鬼神、妖邪炽盛世间。”

  蕅:爱见魔者,稍有所得,起增上慢,则是爱魔。执此是实,余皆虚妄,则是见魔。又借此贪求供养,则是爱魔。执性废修,妄谓已实,齐於诸圣,则是见魔也。一起颠迦,即是一阐提。

  案:作为居士,如不戒掉杀、盗、邪淫、妄语,又没有禅定多智现前,尚不成魔,焉能成佛,尚失人身,岂能往生?现在虽然是末法时期,如果严谨戒行,广集净土三资粮,深求出要,可使世间正法减少衰。

  缘起(一)最初之缘

  《灵峰集要》:尊者舍利弗,于闲静处作是念:何者等正觉修梵行,佛法久住?何者等正觉修梵行,佛法不久住?往问世尊,佛言:“随叶佛,拘那含佛,不为诸弟子广说十二部经,不结戒、不说戒。尔时彼佛及诸声闻在世,佛法广流布。佛及声闻灭后,世间种种名、种种姓、种种家出家,以是故,疾灭沸法,不久住,何以故?不以经法摄故。如种种花,散置案上,风吹则散。毗婆尸佛、式佛、拘留孙佛、迦叶佛为诸弟子广说经法,亦结戒、亦说戒,彼诸佛及声闻众在世,佛法流布,佛及声闻灭后,诸世间人,种种名、种种姓、种种家出家,不令佛法疾灭,何以故?以经法善摄故。如以线贯种种花置案上,虽为风吹而不分散。”尔时舍利弗即请世尊结戒说戒。这是佛陀制戒的最初的缘起。

  缘起(二)五戒的启请

  在《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中,佛的父亲——净饭王,顶礼佛足,恭敬启请说:“世尊已为比丘、比丘尼、沙弥、沙弥尼制戒轻重。唯愿如来,亦为我等优婆塞分别五戒,可悔不可悔者,令识戒相,使无疑惑。”世尊应父王启请,广宣五戒法相。蕅祖解释说:“正表五戒法乃是三世诸佛之父,依于五戒,出生十方三世一切诸佛,讵可忽哉?”

  故知五戒是七众共法,五乘行人必须遵修守。

  灵芝《行宗记》说:“其有卒世不闻(戒法),无非重障,其或始终无缺,须庆宿因,宜自深思,更增勇励。”

  佛言:“善哉,善哉,乔昙,我本心念,久欲与优婆塞分别五戒,若有善男子受不犯者,以是因缘,当成佛道,若有犯而不悔,常在三途故。”

  蕅祖自设问辩——问:“受持不犯当成佛道,受而犯者,亦当成佛否?犯而不悔,常在三途,犯而悔者,亦堕三途否?”答:“受而犯者,亦当成佛,惟不受戒,则永无成佛因缘。犯而悔者,不堕三途。但犯分上中下三种差别,悔亦有作法、取相、无生三种不同。”

  五戒正文:

  律 杀戒第一

  制意经云:众生至爱者生命,诸佛至爱者众生,若令众生欢喜,则使如来欢喜。

  疏引《涅槃经》云:“若坏五阴,名曰杀生。若有杀生,即堕恶道。色有三种:过去、现在,则不可杀,遮于未来,故名为杀。夫众生者,名出入息,断出入息,故名为杀。”灵芝释为:“望坏五阴,而得名杀。‘过、现不可杀’者,过去已往,现色迁灭,念念不停,未灭则是未来,已灭还成过去,现色不立,故不可杀。‘遮未来’者,断相续故。然识依息,随息断续以分存亡,故名‘众生为出入息。’第一义中,实无众生,逐阴求之,尚无生相,何况有杀,但随世谛,为说业道。”又释:“今以刀轮,坏彼色生,无色生者,相与俱坏,使前不感后,后不赴前,断报相续,名之为杀;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举,故曰杀戒。”

  案:佛是能制,戒是能行。治往昔业,防未来非,为何中不提现在?因为才失正念,就已经过去了。

  蕅:杀戒以五缘成不可悔:一、是人,谓所杀者(是)人,非畜生等。二、人想,谓意在杀人。三、杀心,四、兴方便,五、前人命断。

  弘公:诸戒结罪,皆须具足支缘,方成犯事,若尽具者,即成上品不可悔(唯指前四重戒。)。若缺一、二者,是中、下品可悔罪。

  案:“兴方便”——灵峰释为:“方便杀者,即杀前方便。”就是从杀心决定之后,直到前人被杀命断之前,种种助杀的运作。

  蕅:今之自作、教人、遣使、皆是以杀心而行方便,故夺彼命时,犯不可悔罪也。不可悔者,初受优婆塞戒时,说三皈竟,即得无作戒体。今犯杀人之罪,则失无作戒体,不复成优婆塞,故不可作法忏悔也,既不可悔,则永弃佛海边外,名为边罪。不可更受五戒,亦不得受一日一夜八关斋戒,亦不得受沙弥戒及比丘戒,亦不得受菩萨大戒。惟得依大乘法修取相忏,见好相已,方许受菩萨戒,亦许受具足戒、十戒、八戒及五戒等。尔时破戒之罪,虽由取相忏灭,不堕三途,然其世间性罪仍在,故至因缘会遇之时,仍须酬偿夙债,除入涅槃或生西方,乃能脱之不受报耳,可不戒乎?

  名义解释——作戒 无作戒 戒体

  《涅槃经》云:戒有二种:一者作戒,二者无作戒。

  南山《行事钞》云:所言“作”者,如陶家轮(作坯器的车轮。)动转之时(比喻正在受戒时。)名之为作。言“无作”者,一发续现,始(上句才发戒之时)末(若命终,若舍戒,失戒等,方失掉无作戒体。)恒有,四心通举四阴:受想行识。三性若人在四心三性中,亦名持戒。不籍缘办(不需再借助外缘,即能维持)。故《杂心论》云:“身动灭已,与余时俱(三皈结束的第一刹那,作戒与无作戒同时圆满具足,第二念中,作戒谢,无作生成,并持继)是法随生,故名无作。”《成论》无作品云:“因心生罪福,睡眠闷等,是时常生,故名无作。云何名戒?戒禁恶法。故《涅槃经》云:‘戒者,直是遮制一切恶法,若不作恶,是名持戒。’”

  《羯磨疏》云:“诸有为法,总为三聚---一、色聚, 二、心聚, 三、非色心聚。作戒与无作戒,并是有为,非三无为,由假缘构造,四相所为故。”

  戒体 据《行事钞》:

  一、作戒体:《论》云:“用身(走到大殿,顶礼、长跪是身作。)口业(乞求受戒,口说三皈是口作。)思(心中立志守戒,出离生死等,是心思造作)为体”。

  案:所谓“作”,如受三皈五戒,从开始求受,到口称: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三称完毕后,第一刹那以前,三业所作,是作戒维持的期限。故知作戒,仅指受戒时,色心的造作,在这个时间之外,没有长期性,所以须无作戒体,来维持戒体的继续存在。

  二、无作戒体:《行事钞》云:“言无作戒者,以非色非心为体。‘非色者’,非尘大所成,以五义来证明:1、色有形、段、方所。2、色有十四、二十种别,灵芝释云:“二十者,显色十二:青黄赤白,光影明暗,烟云尘雾,此局无记。形色有八,长短高下、方圆邪正,此通三性”3、色可恼坏,(有情可恼可坏,无情唯可坏。)4、色是质碍,(有形质,而互为障碍。)5、色是五识所得。无作俱无此义,故知非色。言‘非心’者,体非缘虑,故名非心,亦有五证:(1)、心是虑知,(2)、心是明暗,(3)、心通三性,(善、恶无记。)(4)、心有广略,若约心法,一心分四蕴,六入、六识等。(5)、心是报法,(众生感报,心生善、恶、无记等差别,所以感报、酬因。)无作亦不具此。《成论》四聚:一、色,二、心,三、非色心,亦号不相应聚。四、无为,三无为:虚空无为、择灭无为、非择灭无为。无作当第三聚中,第十七法。“

  弘公:戒体:纳法成业。(领纳在心)

  案:下面一段,是依律节事而明理,不是原文:

  若优婆塞作种种方便,欲杀彼人,彼人因此而死,优婆塞犯不可悔,失戒。若当时没杀死,事后因此而死,死时优婆犯不可悔。若不因此而死,犯中罪可悔。

  其中杀生的方式:若自作、若教人杀。杀法:若安杀具、作无烟火坑杀、咒术杀、堕胎杀等。

  律:无烟火坑杀者:若优婆塞知是人从此道来,于道中先作无烟火坑,以沙土覆上,若口说:“以是人从此道来故,我作此坑。”若是人因是死者,是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因是死,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不因死,是中罪可悔。△为人作无烟火坑,人死者,不可悔;非人死者,是中罪可悔从人边得方便罪,不从非人边得杀罪也,以于非人边无杀故;畜生死者,下罪可悔。下字恐误,准一切律部,亦是中罪。亦从人边得方便罪,不从畜生边得杀罪也,以于畜生边无杀心故。△为非人作坑,非人死者,是中罪可悔;谓天龙修罗鬼神,载道义弱,故杀之者,戒体未失,犹可悔除也。人死是下罪可悔;畜生死者,犯下可悔。皆从非人边得方便罪,不从人及畜生边得杀罪,以于人及畜生本无杀心故。△若为畜生作坑,畜生死者,是下罪可悔;畜生较神诸天龙鬼神更劣,故杀之者罪又稍轻。若人堕死;若非人堕死,皆犯下罪可悔。亦从畜生边得方便罪也。△若优婆塞不定为一事作坑,诸有来者,皆令堕死。人死者,犯不可悔;非人死者,中罪可悔;畜生死者,下罪可悔;都无死者,犯三方便可悔罪。是名无烟火坑杀也。△咒术杀人者,若心念口说:“为某甲读是咒。”人死者,犯不可悔罪。若前人入诸三昧、诸天神护、若咒师所救解,不成死者,是中罪可悔。

  案:若用咒符等法,驱杀鬼神,正属此(咒杀)类。

  堕胎杀等:以堕(杀)人胎之心,若给有胎女人堕胎药、若针穴脉、教作重体力劳动、上陡峭处、险桥等处,彼胎因此堕死,优婆塞犯不可悔。若当时不死,后来因此而死,犯重戒。若后来不因此死,犯中罪可悔。

  名义解释——根本 从生 方便 等流 ------- 摘自《灵峰集要》。

  ‘所受之戒条’,各就本条结罪,名根本罪。犯罪而不发露忏悔,则覆藏之罪,日日倍增,名从生罪。将犯罪而其事未成,名方便罪。犯罪已,而轻于根本,名等流罪。

  蕅:问:“一切有命,不得故杀,杀者非佛弟子。何故今杀天龙鬼神,仅结中罪,杀畜生,仅结下罪,犹不失戒,不至堕落耶?”答:“凡论失戒,须破根本四重:所谓杀人、盗五钱、邪淫、大妄语,此四种中,随犯一种,决非作法之所能忏。至如杀非人、畜生等,性罪虽重,而于违无作犹为稍轻。今云:中罪可悔,下罪可悔,乃是悔除违无作罪,免堕三途,非谓并除性罪也。杀一命者,必偿一命,故杀者,固当故偿,误杀者,亦须误偿,纵令不受戒者,亦必有罪。故《大佛顶经》经云:‘如于中间杀彼身命,或食其肉,如是乃至经微尘劫,相食相诛,犹如转轮,互为高下,无有休息。’佛制杀戒,良由于此受持不犯,便可永断轮回。 (杀心不除,尘不可出)设复偶犯,至心忏悔,永不复造,亦可免堕三途,故名中可悔、下可悔耳。设不念佛求生净土,何由永脱酬偿之苦哉?”

  律:遣令道中死者:知是道中有恶兽饥饿,遣令往至恶道中,作是念:“令彼恶道中死。”死者犯不可悔,余者亦犯,如同上说,是名恶道中杀。

  律:赞叹杀有三种:一者,恶戒人。二者,善戒人。三者,老病人。

  案:△恶戒人,指屠夫、捕鱼、打猎、盗贼、饲养之类。若优婆塞对他们说:“长期造恶,不如早死。”若前人因此死了,居士犯杀戒不可悔。如果不因此死,是中罪可悔。

  △善戒人,指如来四众弟子。若对善人说:“你是持戒有福之人,早死早生天,受天福。”前人因此而死,居士犯戒不可悔。若不因此死,犯中罪可悔。

  △老人、病人,常受苦恼,若居士劝他说:“你太遭罪了!不如归天,一了百了!”若前人因此而死,居士犯杀戒不可悔。若不因此死去,犯中罪可悔。

  若以上三种赞叹杀,出言之后,心生悔过,又去作种种安慰,如果前人不因此死,居士仍然犯中罪可悔。

  案:结罪轻重,境想(六句)分别:

  蕅:人,人想——不可悔。人,人疑——亦不可悔。人,非人想——中罪可悔。非人,人想——中罪可悔。非人,非人疑——中罪可悔。非人,非人想——亦中罪可悔。

  律:又一人被截手足,置著城堑中,又有众女人来入城中,闻是啼哭声,便往就观,共相谓言:“若有能与是人,药浆饮,使得时死,则不久受苦。”中有愚直女人,便与药浆,即死。诸女言:“汝犯戒不可悔。”即白佛,佛言:“汝与药浆时死者,犯戒不可悔。”

  蕅:此结集家引事明判罪法,而文太略,准余律部,若作此议论时,便犯小可悔罪,若同心令彼觅药者,同犯不可悔罪,若知而不遮者,亦犯中可悔罪。

  律:若居士作方便欲杀母,而杀非母,是中罪可悔。

  蕅:仍于母边得方便罪,不于非母边得罪,以是误杀,本无杀心故也。

  案:非母,应是庶母、继母、养母等。不于非母边得罪,是不结犯戒罪,但有命债。

  律:若居士欲杀非母而自杀母,是犯中罪可悔,非逆。

  蕅:亦于非母得方便罪,不于母边得罪也。

  案:不于母边得罪,指不结违戒罪,但深负养育恩德,必偿命债。故应知学戒中提到犯“罪”,是指犯戒罪,不指业道果报的酬偿,债还足了,果报才息。在因果规律面前,圣凡平等。

  律:若居士方便欲杀人,而杀非人,是中罪可悔。

  蕅:但于人边得方便。

  律:若居士方便欲杀非人,而杀人者,犯小可悔罪。

  蕅:但于非人得方便罪。

  律:若人怀畜生胎,堕此胎者,犯小可悔罪。若畜生怀人胎者,堕此胎死者,犯不可悔。若居士作杀人方便,居士先死,后若有死者,是罪犯可悔。

  蕅:当未死前,仅结方便,当其死时,戒体随尽,故后有死者,彼则不犯破戒重罪也。

  律:若居士欲杀父母,心生疑:是父母非耶?若定知是父母,杀者,是逆罪不可悔。

  蕅:此亦须六句分别:父母,父母想。父母,父母疑。“这”二句是逆。父母、非父母想。及非父母三句——皆犯不可悔,非逆。

  案:非父母三句,指:非父母,“作”父母想。非父母,“作”非父母疑。非父母,“作”非父母想“而杀”——皆犯不可悔,非逆。

  律:若居士生疑:是人?非人?若心定知是人,杀者犯不可悔。

  蕅:亦应六句分别:二“句”不可悔,四“句”可悔,如前所明。

  案:人,人想。人,人疑。这二句不可悔。人,非人想。非人,人想。非人,非人疑。非人,非人想。这四句皆犯中罪可悔。

  律:若捉人贼,欲将杀,贼得走去,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逐是贼,若居士逆道来,追者问居士言:“汝见贼不?”是居士先于贼有恶心嗔恨,语言:“我见,在是处。”以是因缘,令贼失命者,犯不可悔。△若人将众多贼欲杀,是贼得走去,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逐,是居士逆道来,追者问居士言:“汝见贼不?”是贼中,或有一人是居士所嗔者,言:“我见,在是处。”若杀非所嗔者,是罪可悔。仍于所嗔者,得方便罪。余如上说。若杀所嗔者是罪不可悔也。若戏笑打他,若死者,是罪可悔。

  蕅:本无杀心故也,但犯戏笑打他之罪。

  律:若优婆塞用有虫水,及草木中杀虫,皆犯罪。若有虫,无虫想,用亦犯。若无虫,有虫想,用者亦犯。

  蕅:此亦应六句分别:一,有虫,有虫想。二,有虫,有虫疑。(此)二句结根本小可悔罪。三,无虫,有虫想。四,无虫,无虫疑。二句结方便小可悔罪。五,有虫,无虫想。六,无虫,无虫想。二句无犯。今律言有虫、无虫想亦犯者,欲人谛审观察,不可辄尔轻用水及草木故也。

  案:佛世时,二比尼相约见佛,路途渴极,遇饮有虫水事。

  律:有居士起新舍,在屋上住,大律:在屋上作。手中失梁堕木师头上,即死。居士生疑:“是罪为可悔不?”问佛,佛言:“无罪。”本无杀心故。△屋上梁,人力少不禁故,梁堕木师头上,杀木师。居士即生疑,佛言:“无罪,从今日作,好用心,勿令杀人。” △又一居士屋上作,见泥中有蝎,怖畏跳下,堕木师上,即死。居士生疑,佛言:“无罪,从今日,好用心作,勿令杀人。” △又一居士日暮入险道,值贼,贼欲取之,舍贼而走,堕岸下织衣人上,织师即死。居士生疑,佛言:“无罪。”△又一居士山上推石,石下杀人,生疑,佛言:“无罪,若欲推石时,当先唱石下,令人知。” △又一人病,痈疮未熟,居士为破而死。即生疑,佛言:“痈疮未熟,若破者,人死,是中罪可悔。虽无杀心,而有致死之理,故犯罪也。若破熟痈疮,死者,无罪。”痈疮既熟,理应破故。又一小儿喜笑,居士捉,击擵令大笑故,便死。居士生疑,佛言:“戏笑故,不犯杀罪。从今不应复击擵人令笑。”不应,便是,小可悔罪。△又一人坐,以衣自覆,居士唤言:“起!”是人言:“勿唤我,起便死。”复唤言:“起!”起便死。居士生疑,佛言:“犯中罪可悔。”初唤无罪,第二唤犯中罪也。若狂,不自忆念,杀者无罪。见粪而捉,如旃檀无异;见火而捉,如金无异,乃名为狂,更有心乱、痛恼所缠,二病亦尔。

  名义解释 :据《十诵律》:痴狂 心乱 痛恼所缠

  有五相名狂人:(即痴狂也。)

  一,亲里死尽故。二,财物失尽故。三,田业人民失尽故。四,或四大错乱故。五,或先世业报故。(狂。虽有如是狂病,又知犯而犯,成犯。若狂不自知,不犯。

  有五因缘令心散乱: 一、为非人所打故。二,或非人令。三,或非人食心精气故。四,或四大错乱故。五,或先世业报故。(心散乱。虽有如病,又知犯而犯,成犯。若心乱不自知,不犯。)

  有五种病坏心: 一、或风发故。二,热发故。三,冷发故。四,或三种俱发故。五,或时节发故。(病坏心,即痛恼所缠。虽有如是病,又知犯而犯,成犯。若病不自知,不犯。)

  弘公补释——见他人杀而欢喜者,亦犯下品可悔罪。若见他杀,有力应救,设力不能救者,应起慈悲心,念佛持咒,令解冤释结,永断恶缘。

  五戒之中,小乘与大乘异者,惟是杀戒颇多差别。大乘杀畜生者,天台《义疏》结虽有二途,而《灵峰毗尼事仪集要》唯用其一:谓“大士杀傍生,亦犯重罪。因受菩萨戒者,必已发菩提心,应了知众生同有佛性,慈悲爱悯如子如身,岂可轻视傍生,横加杀害,故单用结重一途也。”今人唯受五戒,虽不结重,应生慈心,善行救护。

  《梵网经合注》:(食肉戒中)或鹿角、虎骨等,制入药中,此应非犯。若为药故伤生命,同得杀罪。

  弘公戒相表——杀戒

  犯相

  1,杀人命断。——上品不可悔根本罪,若杀生身父、母、阿罗汉、圣人,即犯逆罪。 2,杀人不死。——中品可悔近方便罪,若后因是死者,仍犯不可悔罪。

  3,发心欲杀人而未杀。——下品可悔远方便罪。

  4,杀天龙鬼神。——中品可悔等流罪。杀不死,下品可悔方便罪。

  5,杀畜生。杀蝇、蚁、蚊、虫等,及有用虫水者,亦尔。——下品可悔等流罪。

  境想

  杀人——人想。人疑。非人想。(前两种为上品不可悔。后一种为中品可悔。)

  杀非人——人想。非人疑。非人想。(中品可悔。非人者,天龙鬼神。若畜生属下品可悔。)

  开缘

  无杀心而误致死(如经中广说)。

  狂、乱、坏心(见粪而捉,如旃檀无异;见火而捉,如金无异,乃名为狂。)

  此两种则为无犯。

  《梵网经合注》云:修证者,别圆观行位人,善伏烦恼,能防故杀。又说,与藏通初果齐,得道共力,能断故、误二杀。

  果报:

  《华严经》二地品云:杀生之罪,能令众生堕于地狱、畜生、饿鬼。△若生人中,得二种果报:一者短命,二者多病。蕅祖解曰:三途是正报,人中是余报也。上杀堕地狱,中杀堕畜生,下杀堕饿鬼。或约前文三品,众生分上中下;或约杀心猛弱分上中下;或虽造上罪,殷勤悔过,转成中下;虽造下罪,护过饰非,不知惭愧,转成中上。三义互成,事非一致。 《大乘理趣六波罗蜜经》净戒品云:此十善业,一一皆感四种果报:一,现在安乐。二,烦恼怨贼势力羸弱。三,于当来世,常得尊贵,无所乏少。四,精进修习,当得无上正等菩提。

  《十善业道经》云:若离杀生,即得成就十离烦恼法:一,于诸众生普施无畏。二,常于众生起大慈心。三,永断一切嗔恚习。四,身常无病。五,寿命长远。六,恒为非人之所守护。七,常无恶梦,寝觉快乐。八,灭除怨结,众怨自解。九,无恶道怖。十,命终生天。 《楞伽经》偈云:为利杀众生 以财网诸肉 二俱是恶业 死堕叫呼狱

  案:持戒不杀戒,免逢刀兵劫。

  灵芝《行宗记》云:“刀兵劫者,准《俱舍论》:‘人年十岁时,人长尺五,短者一尺,有刀兵灾起,七日七夜。地多荆棘,皆如锋刃,手执草木,悉成剑戟,但欲相杀,若人曾持不杀戒,免逢此劫。’《长阿含》云:‘斯由其人常怀嗔忿,害心相向,无慈心故,是为刀兵劫。’” 《灵峰宗论》:一切灵蠢,无始以前,恒与我作父母、妻子、亲缘眷属,随业改形,所以不识,若杀害之,是杀我过去六亲也。安得不种种方便而救护之……本觉平等,终无有二:猪牙中现化佛;蛤蜊中现大士;毒蛇闻偈而转身证果;鹦鹉念佛而焚得舍利,当知蜎飞蠕动,鳞甲羽毛,或是过去诸佛;或现在如来;或未来世尊,哪有可杀之理?

  案:持杀戒的提示:米、面中虫,可放入装有少许米面的瓶中,(若瓶口较小,虫会闷死)屏处安置。蔬菜中虫,与一小片菜叶同放塑料袋中,敞口挂在不妨碍处,虫死方弃。点长明油灯,伤虫蛾身命,可用铁网为罩。在昆虫活跃的季节,高速行车多伤虫命,应考虑减少用车次数。三伏天热,水缸常淘,以免生虫。厨房热水用后,不应直泼地面及下水道,恐伤虫命。房舍、农作物、花草打预防药。吃肉是间接参与杀生,为吃者而杀,促使屠夫继续屠宰,所以印光大师说:“吃肉亦犯杀戒。”《楞严经》云:“食肉之人,纵得心开,似三摩地,皆大罗刹。报终必沉生死苦海,非佛弟子。如是之人,相杀相吞,相食未已,云何是人得出三界?”《梵网经》云:“夫食肉者,断大慈悲佛性种子……食肉得无量罪。”在《楞严经文句》里蕅益大师说:“服有二种:一者衣服。二者服食。丝绵绢帛,靴履裘毳,衣之服也;乳酪醍醐,服食之服也。然此中虽一概遮止,而准诸经律,不无分别,若丝绵绢帛,大小二乘并皆严禁,以其此害多命故。若靴履裘毳,小乘一向听许,大乘亦不全遮,以其非专为此而害命故。若乳酷醍醐,大小并许,乃至大涅槃经,仍复开听。”又说:“服彼众生身分,不能永离众生之种类也。身者,血肉之类;身分者,皮毛等动物。身既不服其身分,不食其血肉,心又永无贪求服食之想,岂非真解脱者。”鸡蛋之类,若是种蛋,破卵即是杀生;若非种蛋,属众生身分,或者说是众生身,鸡蛋在常人的观念之中,不经过交配,就不能卵化出鸡。然而此说并不精准,《善见律》云:“譬如白鹭鸟,悉是雌雄,到春时,阳气始布雷鸣,雌但一心闻声,便怀胎。鸡亦有时如此,但闻雄声亦怀胎。”可知:虽然只饲养母鸡,如果邻舍有公鸡,高声鸣叫,母鸡闻声,而生欲想,即成胚胎。破此卵时,便是杀生。鸡蛋于母鸡的生殖器官中形成,全是血液和腥臭之物变化出来的,哪里谈得洁净?怎么能称为素食?

  《冥报记》云:周武帝好吃卵,死入地狱,为狱卒用铁梁押帝两肋,使尽出鸡子之苦报。 印光大师说:“蛋不可食。邪见人云:‘无雄之蛋可食’此切勿听信。” 如来的无上智慧曲尽人情,开许在寒雪国,可用皮毛防寒(但绝非转为毛皮杀生)然而若有其它衣物可代替,我们最好不用。蚕丝制品与羊毛不同,因为杀羊不为毛,抽丝必害命。人与畜生形体虽然不同,死苦一样。看它觅食贪生之状,与人何别?人知道爱护子女,畜生也有父母妻儿,它就该死该杀?它爱护子女的作法,有时远远超过人类,如炸活鱼,鱼为护腹中子,仰面将头尾伸入滚滚热油,肚子挺在上面,人能做到吗?

  另:忏可悔之罪,在饮酒戒中伸明。

  律 :盗戒第二

  案:前面断命杀生,令其痛苦至极,现在盗损他人维持生命的资财,令人烦恼不轻。不知将来受多苦楚,偿还足够,果报才停止,又能是轮回正因,故应急断。

  蕅:盗戒以六缘成不可悔:一,他物。二,他物想。三,有盗心。四,兴方便取。五,值五钱(西域一大钱,值此方十六小钱,五钱则是八十小钱。《律摄》云:“五磨洒”每一磨洒,八十贝齿,则是四百贝齿,滇南用贝齿五个,准银一厘,亦是八分银子耳。)六,离本处。

  案:南山《戒本疏》:“如《多论》问:‘盗何等钱,而成重罪?’解有三种:‘初云,本依王舍国法,随彼用何等钱,准彼为限。二云:随国所用,有佛法处,即以为限。后云:佛依王法,盗五得死,依而结戒。今随有佛法处,依国断盗几物应死,即以为限。’如上三释,论师以后义为正。然五钱义,互释不同,《多论》:初释本钱何由得晓?后解——随国现断入死,言亦泛滥,难可依承。如此唐律:‘强盗满尺,则是极刑;窃盗五十匹,罪至役流,’纵多盗者,不加至死,论师令准此,则无死名。佛子多窃,少有强者。纵有强夺,计尺死刑,盗五十匹,又非死例。准俗制盗,盗相叵测。’如《僧祗》云:‘王无定法,断盗不定。’若依《四分》,但云五钱,钱则八种,并同一制。可如《多论》中间一解:‘随国用钱,准五为限。’则争论自息也。” 依《戒本疏》的记载:《多论》所言:“佛依王法,盗五钱得死罪。”其中立法的由来——捉、缚、驱、杀。

  疏:所言捉者,《僧祗律》云:瓶沙王远祖治贼,但令旃陀罗拍头捉手,便自愧耻,永不行偷盗。所言缚者:世浊情浇,虽捉犹作,乃于多人之处,祖王使人以灰围之。及至父时,止故灰围,行驱出法。至瓶沙王登位,七返驱出,还入为盗,乃截一指,悉愁悔无极。 记“七反”者,彼云:时有一贼,七反驱出,还来劫杀村城。尔时有人,捉缚与王,乞令苦治,王令将截去小指,王寻生悔念言:“夫为王者,受念民物,何有人王,伤截人指?”即往问佛。 疏:佛为王说过去养千愚事。

  记:佛言:“过去世时,有城名波罗奈,国名迦尸,王号:名称。国民皆工巧伎,以自生活,若无伎术,及作贼者,皆付名愚痴。时有作贼被抓,送至王所,王言:‘始有一愚,若满千数,用作大会,方苦治之。’敕付大臣令著无忧国,与五欲乐。后愚闻王赐乐,不久满千。臣即白王,王乃与食施宝,敕愚人言:‘汝等还家,供养父母,勤修家业,勿复作贼。’尔时愚人,闻敕奉行。王即以位授太子,入山学仙人法,而说偈言:

  本求千愚人 作会谓难得 如何未几时 千数忽已满

  恶法日夜增 大会于是止 欲离世恶人 宜时当出家

  佛言:诸比丘,尔时国王,即瓶沙王是。先世已来,常畏罪报,今即为王,续亦畏罪,故生疑问佛也。”

  案:到了阿阇世王执政时,才对盗五钱的罪人,执行杀戮的治罚。

  蕅:今云:取他重物,即是“他物、他物想、值五钱”之三缘。用心即是“盗心”,用身即是“兴方便取”,“离本处”即第六缘,六缘具足,失无作戒体也。

  律:复有三种取人重物,犯不可悔:一者自取,二者教他取,三者遣使取。△自取者,自手举离本处。△教他取者,若优婆塞教人言:“盗他物,”是人随(教者)意取,离本处时。△遣使者,语使人言:“汝知彼重物处不?”答言:“知处。”遣(言:)“往盗取。”是人随语,取离本处时。

  蕅:此三种取,皆辨所兴方便不同,同以六缘成重也。

  律:复有五种取他重物,犯不可悔:

  一者苦切取(《十诵律》释云:“谓敦逼前人”义同《四分律》之“恐怯心”:或以迫喝;或说法怖取;自怀疑怖而取财。)

  二者轻慢取(《十诵律》释云:“谓现相陵物”义同《四分律》之“恐怯取”:谓示身口相,令生怖畏,故与物也。)

  三者诈称他名字取(同《四分律》“倚托取”:或倚名闻威德;或以名字方便;或倚亲友强力者,谓假他威势取也。)

  四者强夺取(同《四分律》常有盗他物心。即:恒怀规夺,得物乃休。)

  五者受寄取(同《四分律》“寄物取”即:或全抵突;或以少还他。)例如:从前居士曾受人寄存物品,后来物主向居士领取,居士说:“我没有受你寄存。”——下品罪。物主疑惑:“可能不想还了。”——中品罪。物主说:“物品失去了”——重罪。(且指重物)

  蕅:此五种取,亦是方便不同,同以六缘成重也。

  律:重物者,若五钱,若值五钱,犯不可悔。

  蕅:此正释五钱以上,皆名为重物也。不论何物,但使本处价值八分银子,取离处时,即犯不可悔罪。

  律:若居士知他有五宝,若似五宝,以偷心选择,而未离处,犯可悔罪。(未具六缘,得方便罪)。若选择已,取离本处,值五钱者,犯不可悔。(已具六缘,便失戒体。不论受用与不受用。)

  蕅:五宝即五金,所谓金银铜铁锡也。似者,像也。以金银等作诸器具,名为似宝。若未成器,诸金银等,名为生宝,故云生像金银宝物。谓:一者生金银宝物。二者像金银宝物也。或云七宝准例可知。

  律:居士为他担物,以盗心移左肩著右肩,移右手著左手,如是身分,名为异处。 蕅:左肩为右肩等,例皆如是,若无盗心,则虽左右数移,岂有罪哉?

  律:盗水中物者,人筏材木,随水流下,居士以盗心取者,犯不可悔。若以盗心捉木令住,后流至前际,即名离处。及以盗心沈著水底;亦名离处。若举离水时,亦名离处。皆犯不可悔。△复次有主池中养鸟,居士以盗心按著池水中有,犯可悔罪;离彼处故。若举离池水,犯不可悔;离彼处故。△若人家养鸟飞入野池,以盗心举离水;是为离处。及沈著水底亦名离处。皆犯不可悔。△又有居士,内外庄严之具,在楼观上,诸有主鸟衔此物去,以盗心夺此鸟者,犯不可悔(具六缘故)。若见鸟衔宝而飞,以盗心遥待时,犯中可悔(方便罪也)。若以咒力,令鸟随意所至处,犯不可悔(具六缘故)。若至余处,犯中可悔(亦方便罪)。△若有野鸟衔宝而去,居士以盗心夺野鸟取,犯中可悔;(虽非有主物,以盗心结罪)。待野鸟时,犯小可悔。△又诸野鸟衔宝而去,诸有主鸟夺野鸟之取,居士以盗心夺有主鸟取,犯不可悔(具六缘故,从鸟主边得罪。)若待鸟时,犯中可悔(是方便罪)。余如上说。△又诸有主鸟衔宝物去,为野鸟所夺(是无主也)居士以盗心夺取野鸟取,犯中可悔(亦从盗心结罪);若待鸟时,亦犯中可悔。(准上应小可悔,中字恐误,则上亦应云中可悔也)。若居士蒲博,以盗心转齿胜他,得五钱者,犯不可悔。

  蕅:转齿者,偷棋换著,乃至用药骰子等也(赌博时,作不轨手段,以期获胜。)准《优婆塞戒经》及《梵网经》,则蒲博等事亦犯轻垢。今但受五戒者,容不可犯,而转齿胜他,全是盗心,故犯重也。

  律:若有居士以盗心偷舍利,犯中可悔;(不可计价值故)。若以恭敬心而作是念,佛亦我师,清净心取著,无犯。△若居士以盗心取经卷,犯不可悔,计值轻重。(盗经卷若值五钱以上,则不可悔。若减五钱,中可悔也。)

  夫盗田者,有二因缘,夺他田地:一者相言(即告状讼于官府也)。二者作相(即立标,示界限相也。)若居士为地故,言:“他得胜。”若作异相过分得地,值五钱者,犯不可悔。 案:《善见律》:若偷他田地,乃至一发大、作决定盗心,得重罪失戒。何以故?地深无价故。

  律:有诸居士,应输估税而不输,至五钱者,犯不可悔。△复有居士至关税处,语诸居士:“汝为我过此物,与汝半税。”为持过者,违税五钱,犯不可悔。△居士若示人异道,使令失税,物值五钱,犯中可悔;(利不入已故,若分,计值结罪)。若税处有贼及恶兽,或饥饿,故示异道,令免斯害,不犯。△又有居士与贼共谋:“破诸村落,得物共分。”值五钱者,犯不可悔。

  盗无足众生者,蛭虫(音质,水虫也)于投罗虫等(未见翻译)人取,举著器中,居士从器中取者,犯不可悔。选择如上。(值五钱,中品可悔,近方便罪。减五钱,下品可悔,近方便罪)。△盗二足、三足众生者,人及鹅、雁、鹦鹉、鸟等,是诸鸟在笼樊中,若盗心取者,犯不可悔。余如上说。(众生值五钱,取而未离处,中品可悔,近方便罪。盗众生值减五钱,中品可悔等流罪。)△盗人有二种:一者,担去。二者,共期。若居士以盗心担人著肩上,人两足离地,犯不可悔。若共期行过二双步,犯不可悔。余皆如上说。△盗四足者,象马牛羊也。人以绳系著一处,以盗心牵将过四双步,犯不可悔。△若在一处卧,以盗心驱起,过四双步,犯不可悔。△多足亦同。△若在墙壁篱障内,以盗心驱出,过群四双步者,犯不可悔。余如上说。△若在外放之,居士以盗心念:“若放牧人入林去时,我当盗取。”发念之机,犯中可悔。△若杀者,自同杀罪,杀已取五钱肉,犯不可悔。

  复有七种:一,非已想。二,不同意。三,不暂用。四,知有主。五,不狂。六,不心乱。七,不病坏心。此七者取重物,犯不可悔。取轻物(四钱以下)犯中可悔。

  有一居士种植萝卜,又有一人来至园所,语居士言:“与我萝卜。”居士问言:“汝有价耶?为当直索?”答言:“我无价也。”居士曰:“若萝卜,当持价来,我若但与汝者,何以供朝夕之膳耶?”客言:“汝定不当与我耶?”主曰:“吾岂得与汝?”客便以咒术,令菜干枯,回自生疑:“将犯不可悔耶?”往决如来,佛言:“计值所犯可悔不可悔,茎、叶、花、实,皆与根同。”

  有一人在祗洹间耕垦,脱衣著田一面,时有居士四望无人,便持衣去。时耕者遥见,语居士言:“勿取我衣。”居士不闻,犹谓无主,故持衣去,耕人即随后捉之,语居士言:“汝法不应取耶?”居士答言:“我谓无主,故取之耳!岂法宜然。”耕人言:“此是我衣!”居士言曰:“是汝衣者,便可持去。”居士生疑:“我将犯不可悔耶?”即往佛所,咨质此事,佛知故问:“汝以何心取之?”居士白言:“谓言无主。”佛言:“无犯,自今而后,取物者善加筹量,或自有物,虽无人守,实有主者也。”

  若发心欲偷未取者,犯下可悔。取而不满五钱者,犯中可悔。取而满五钱,犯不可悔。

  蕅:欲偷未取,下品可悔,远方便也。取而未离处,中可悔,近方便也。文缺略:(取)不满五钱,中可悔,未失戒也。(取)满五钱,不可悔,已失戒也。失戒取相忏,例如杀戒中说。所有世间性罪,偿足自停,较杀业稍轻耳。

  律:有七种:一者,已想,(谓是已物)。二者,同意(素相亲厚,闻我用时,其欢喜)。三者,暂用(不久即还本主。)四者,谓无主(不知此物有人摄属)。五,狂。六,心乱。七,病坏心。此七种取者,取物无犯。

  案:名义解释—— 亲厚意 律中

  亲厚意有七种:一,难作能作。二,难与能与。三,难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覆藏。六,遭苦不舍。七,贫贱不轻。灵芝律师释云:一,难作能作:竭力代劳,为之不厌。二,难与能与:已所重物,与之不吝。三,难忍能忍:极相违恼,了无所恨。四,密事相告:吐露私心,而无所隐。五,互相覆藏:掩恶扬善,恐伤外望。六,遭苦不舍:囚系患难,多方拯济。七,贫贱不轻:贵贱贫富,始终如一。

  讲表人物盗境极广,戒疏举六根,六界括之:

  六根

  (1)眼——如诸仙人,是胸行师,有人蛇螫,作仙人书,见者皆愈,然须价值,(居士)被害,偷看,计值犯重。(偷盗与布施相对,以慈眼看父母师长等,当来得天眼。和颜悦色,当来得端成身,成佛金色身。)

  (2)耳——如诵咒治病,欲学须值,(居士)密听,计值犯重。

  (3)鼻、舌、身——嗅、尝、触亦如是(善软语言,当来得言词辩才。起身迎接礼拜等,当来得堂堂相貌。喜欢把自己的床坐给别人用,当来用七宝床。自己的房子留他暂时住宿,当来得自然宫殿。)

  (4)意——若要方术,病缘即差,得值方与,得值听写。(居士)受学,心缘得差,不与价值,犯重。

  六界

  (1)地、水、火——此三易知。《僧祗律》若以筒器孔中饮,满者重。若稍饮数止,咽咽中罪。若器无塞,拔塞时,下罪。注入器中,中罪。注满者重。若未注满,即畏重,以倒本器中,中罪。

  (2)风——有咒扇药涂,(居士)偷摇不与价值,犯重。

  (3)空——若起阁,临空界,妨他起造,即名盗空。

  (4)识——智者识界,人有伎俩,不空度他,得值方与。居士方便就他学得,不与价值,即盗识。识不可盗,以无形故,但可从缘,盗其智用耳。灵芝释云:“识不可盗者,谓不可盗法,但其机巧,为人所学,故去盗耳。”

  盗戒释相概略问答

  绪言

  问:“以何因故,编辑是卷耶?”答:“昔尝发愿,编辑《南山律在家备览》,以卷帙(册)繁重,未可急就,故先撷取盗戒戒相少分,辑为问答一卷,别以流通。”

  问:“何故先辑此盗戒耶?”答:“道俗诸戒中,以盗戒戒相最为繁密:《僧祗律》释盗戒文有五卷;《十诵律》——四卷;《善见律》——三卷;南山、灵芝诸撰述中,述盗戒者,亦有三卷。盗戒戒相,既如是繁密,若欲护持,大非易事。南山律中,颇多警告之文,今略引之:《行事钞》云:‘性重之中,盗是难护,故诸部明述,余戒约略总述而已,及论此戒,各并三卷、五卷述之,必善加披括,方能免患。’又云:‘盗戒相隐,极难分了,有心怀道,细读附事,深思乃知。’《戒本疏》云:‘此戒多人潜犯,不谓重罪,但是粗心。’故《善见》(律名)云:‘此第二戒事,相难解,不得不细碎解释,其义理分别,汝当善思。’论文如此,临事可不勉耶?圣教明文,谆切若是,故先辑此戒相,亟为流通。俾未受者,应知慎重,必面预习通利,乃可受持。(受戒后,一刹顷,若犯者,即结重罪,不以其未学习,而加曲谅,故须预学也。)已受戒者,急宜细读深思,勉力护持,未可潜犯。”

  问:“古德亦有专辑盗戒,别以流通耶?”答:“有之,南山云:‘有人别标此盗,用入私钞,抑亦劝诫之意。’惜此私钞,久已佚失不传耳。”

  问:“今辑是卷,依何典籍为宗耶?”答:“专宗南山《行事钞》及灵芝《资持记》,并参用南山《戒本疏》及灵芝《行宗记》,南山《钞》与《疏》有互异者,今且专据《钞》文。”

  问:“今辑是卷,何以仅及概略,未能详尽耶?”答:“今为初机,且举少分,粗示其概,以为着手研习之初阶,若详明戒相,广引文证,纸数当十余倍此。将来别辑《南山律在家备览》,广明其义,学者幸进而披寻焉。”

  问:“下文所云:掌理三宝物等,应唯属于道众,今辑是卷,既专被在家,云何复列是等诸缘耶?”答:“近今在家居士,亦有暂管、护寺院者,又有任寺中会计庶务诸职者,故应列入,以资参考。”

  问:“南山律义,虽分通大乘,然教限正属小乘,若依小乘,受五戒八戒者,故应奉此行持。若别受菩萨戒者,或可不拘是限耶?”答:“唐贤首《梵网戒疏》,释初篇盗戒,第六种类轻重门中,广陈犯相,与南山《行事钞》文大同,彼疏自设问答云:问:‘凡此所引,多是小乘,云何得通菩萨性戒用?’答:‘菩萨性戒共学,《摄论》明文,故得用也。’准是而言,若受菩萨戒中盗戒者,亦应奉此行持也。”

  释相

  问:“何谓盗戒耶?”答:“盗戒本有数名:或名曰劫,强力直夺故;或名曰偷窃,畏主觉知故;或名曰不与取,谓主不舍故;今名曰盗,非理侵损于人故。前之二名,名则公私不同,义则两不相摄。若不与取,虽是名通,然于义中,有非盗之滥,(已物想,无主想。)故废前三名,唯标曰盗,既能概括劫与偷窃,复无非盗之滥也。盗是所观之境,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举,故曰盗戒。”

  问:“今释盗戒戒相,如何分门耶?”答:“南山《行事钞》分三大科:一,所犯境。二,成犯相。三,开犯。今依此科,分三门如下:”

  第一门所犯境

  问:“何谓所犯境耶?”答:“凡六根、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护者,皆谓之犯境。”《戒本疏》中,随文别释,至为繁广,今不详举也。”

  第二门成犯相

  问:“成犯相中,依何而释相耶?”答:“南山《行事钞》先总列六缘,后随释五种——先总列六缘者:一,有主物。二,有主想。三,有盗心。四,是重物。五,兴方便。六举离处。后随释五种者,依前犯缘,次第解释,唯不释第五‘兴方便’,故仅有五种也。今依此科,分为五章如下。”

  第一章有主物

  问:“有主物中,如何分判耶?”答:“南山《行事钞》分类三科:一,三宝物。二,人物。三,非人及畜生物。今依此科,分为三节如下:

  第一节三宝物

  问:“掌理三宝物,应须如何人耶?”答:“南山《行事钞》引《宝梁》、《大集》等经云:‘僧物难掌,佛法无主,我听二种人,掌三宝物:一,阿罗汉。二,须陀洹。所以尔者,诸余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为知事也。更复二种:一,能净持戒,识知业报。二,畏后世罪,有诸惭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无疮疣,护他人意,此事甚难。’等。《钞》又云:‘若不精识律藏,善通用与者,并师心处分,多成盗损。”

  问:“盗佛物者,依何结罪耶?”答:“望守护主边结罪,无守护主者,望断施主福边,结重罪。”

  问:“盗法物者,依何结罪耶?”答:“与盗佛物同,望守护主边,或望断施主福边,结重罪也。”

  问:“旧经残破,应焚化耶?”答:“若焚化者,得重罪,如烧父母,不知有罪者,犯轻。南山《戒本疏》云:‘有人无识,烧毁破经,我今火净,谓言得福。’——此妄思度,半偈舍身,著在明典;两字除惑,亦列正经,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 案半偈舍身两字除惑——《戒本疏行宗记》云:二缘并出《涅槃经》,彼云:佛告迦叶菩萨言:“过去之世,佛日未出,我于尔时,住于雪山,唯食诸果,食已系心思惟坐禅,经无数岁,不闻如来大乘经名,修是苦行。时释提桓因,自变其身,作罗刹像,下至雪山,宣过去佛所说半偈云:‘诸行无常,是生灭法。’乃至闻此半偈,心生惊疑:”汝今幸可说竟此偈。罗刹答言:‘今我实为饥苦所逼,实不能说。’我即向言:‘汝食何物?’罗刹言:‘惟人暖肉,其所饮者,唯人热血。’我复语言:‘且说半偈,我闻偈已,当以此身,奉施供养。’罗刹即说半偈云:‘生灭灭已,寂灭为乐。’菩萨遍于石、壁、树、道,书写此偈已,即上高树,投身树上,身未至地,虚空之中,出种种声,乃以阿迦尼咤。尔时罗刹还复帝释形,即于空中,接取菩萨,安置平地。”又经云:“善男子,若复有人,不知如来甚深境界,乃至轮转生死,增长诸结,多受苦恼。若有能知如来常住,无有变异,或闻‘常住’二字,若一经耳,即生天上,后解脱时,乃能证知如来常性,无变易等。”灵芝释云:“言‘失事在福’者,如施主作桥、井等事,随在福生,缘坏则失,名事在无作。今烧故经,其事亦尔。”

  灵芝《资持记》:“‘古云,如烧故经,安于净处,先说‘是法因缘生偈’已,焚之。’——此乃传谬,知出何文?引误后生,陷于重逆,必有损相蠹经,净处藏之可矣。”

  案:此偈有四首:其一出自《浴像功德经》,其二出自《五分律》,余二出《智论》马胜所说:

  诸法因缘生 亦从因缘灭 我佛大沙门 常作如是说

  案:《比丘尼戒相表记》:“损坏、烧、则逆(罪)。坏则随损犯。”

  问:“借他人经而不还者,应犯何罪耶?”答:“若因未还,令主生疑者,中罪。若心决绝不还者,重罪。”

  问:“盗僧物者,依何结罪耶?”答:“若有守护主,余人盗者,望守护主边结重;若主掌之人自盗者,亦犯重;若无护主,余人盗僧物者,亦犯重。”

  问:“盗僧物者,与盗佛物、法物同结重罪,然亦有所异耶?”答:“南山《行事钞》云:‘盗通三宝,僧物最重,随损一毫,则望十方凡圣一一结罪。’又《方等经》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灵芝释云:‘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舍弃也。’”

  问:“于三宝物,若互用者,应有罪耶?”答:“律中互用有种种,结罪亦有轻重,今略举一二:如寺主互用三宝物,彼以好心,非入已故,谓言不犯,但依律应结重罪。若当分互用者,如:本造释迦改作弥陀;本作《般若》改作《涅槃》;本作僧房改充车乘,应结小罪。”

  问:“白衣入寺,应与食耶?”答:“若悠悠俗人,见僧过者,应与食物。若在家二众及识达俗士,有入寺者,须说福食难消,非为悭吝。”

  案:《济涛律师遗集》:“俗人莫用僧食,白衣不守非时食,非福田,而受用僧食,令白衣获罪……”

  第二节 人物

  问:“盗别人物中,如何分判耶?”答:“南山《行事钞》中,约二主分为七种,文义甚繁,今不具举。”

  问:“有主财物,令他人守护,为作护主,若此财物,被贼所窃,应令护主为偿还耶?”答:“若护主谨慎不懈,贼来私窃或强迫取,非是护主能禁之限者,物主不应令护主偿还,若强征者,物主犯重。倘护主懈慢,为贼窃者,护主必须偿之,若不偿者,护主犯重。”

  问:“手执他人之物,不慎而误破者,应令其偿还耶?”答:“不应令其偿还,若强征者犯重。”

  案:《比丘尼钞》:借他物,不问好心,若破,一切需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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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贼取财物者,物主应可夺还耶?”答:“此事大须审慎,若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无论物主于已物作弃舍心,或未作弃舍心,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此物已属贼故。若物主于物,已作弃舍心,无论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或未作决定得物想,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先已舍,即非已物故。必须物主于已物未作弃舍心,盗者未作决定得物想,乃可夺还也。”

  第三节 非人及畜生物

  问:“盗非人物者,应犯何罪耶?”

  答:“有守护者,望守护主边,结重罪。若无守护者,望非人边,结中罪。”

  案:《十诵律》:盗天神像、衣及花鬘等,得中罪。“

  问:“盗畜生物者,应犯何罪耶?”答:“轻罪。”

  案:《萨婆多论》:一切鸟兽残食,取者,下品罪。

  第二章有主想

  问:“若欲详释此章,应依何显示耶?”答:“应依境想,缺缘等,具如南山《钞》、《疏》中,诸文广明,文繁义密,初机难解,今且从略,将来别辑《南山律在家备览》,当于此义详述也。”

  第三章有盗心

  问:“前云寺主以好心互用三宝物,而结重罪,岂是有盗心耶?”答:“律列十种贼心:一曰黑暗心,愚教互用,正属此类。灵芝《资持记》云:‘望为三宝,故言好心。若论愚教,还是贼心。’”

  第四章是重物

  问:“何谓重物耶?”答:“依律,盗五钱,或值五钱物,结重罪,是为结重分限。”

  问:“何谓五钱耶?”答:“诸释不同,南山律谓(宣公律祖释云:)‘摄护应急,即以随国通用之五钱为准。’此土今时,应以五铜圆为准也。”

  第五章举离处

  问:“何谓举离处耶?”答:“欲盗物时,若所盗之物,未离本处,属已不显,故须于离处时,结其正罪也。”

  问:“亦有物未离处,即结犯耶?”答:“盗戒成犯,虽约离处,然其离相,不必物离。故律中,明离处义,以十门括示差别,今且略举:

  文书成,明离处——约作字判断即犯。

  言教主,明离处——约口断即犯,以言辞狂惑取者是。

  移标,明离处——即今丈尺度量之物。

  堕筹,明离处——若计数筹,若分物筹是。

  异色,明离处——若破、若烧、若理、若坏色皆属此类。

  转齿,明离处——以盗心移转赌具,如是等,皆统名曰离处也。”

  第三门开不犯

  问:“何谓不犯耶?”答:“律有五种,皆谓无盗心也:一者,与想,意谓他与也。二,已有想,谓非他物也。三,粪扫想,谓无主也。四,暂取想,即持还也。五,亲厚意,无彼此也。”

  问:“何谓亲厚耶?”答:“律有七法:一,难作能作。二,难与能与。三,难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覆藏。六,遭苦不舍。七,贫贱不轻。能行是七法者,是亲善友也。”

  盗戒释相概略问答竟

  ------摘自弘一大师的《律学讲录三十三种合订本》

  弘公戒相表——盗戒

  犯相

  取他物,值五钱——上品不可悔根本罪。

  取(他重物)而未离处——中品可悔近方便罪。

  发心欲盗而未取——下品可悔远方便罪。

  取他物,值不满五钱——中品可悔等流罪。

  取他物,值三钱以下——下品可悔等流罪。

  境想

  他物

  他物想——上品不可悔(且约值五钱以上物。)

  他物疑——上品不可悔(且约值五钱以上物。)

  非他物想——中品可悔。

  非他物

  他物想——中品可悔。

  非他物疑——中品可悔。

  非他物想——无犯。

  开缘

  与想(谓彼已与已。)

  已想(谓是已物。)

  同意(亦云亲厚想、素亲厚闻我用时,其心欢喜。)

  暂用(不久即还本主。)

  谓无主(亦云粪扫想,不知此物有人摄属。)

  狂乱坏心。

  以上六种情况属无犯。

  《梵网经合注》云:修证者,别圆观行位人,能防故盗。相似初心,位齐初果,永断故盗。

  果报:

  《三昧经》云:盗僧鬘物者,过杀八万四千父母等罪。

  《戒本疏》释云:鬘物,此梵本音,据唐言之,对面物也,即是现前对面之施耳。

  《五十诵》云:若足蹈师影,获罪如破塔。昔有二果,以仗触塔,顿失二果。

  《华严经》二地品云:偷盗之罪,亦令众生堕三恶道。△若生人中,得二种果报:一者,贫穷。二者,共财不得自在。

  ‘解曰’共财者,世间财物,五家所共,谓王、贼、水、火、不肖子孙。惟功德法财,乃不共他有也。

  《十善业道经》云:若离偷盗,即得十种可保信法:一,资财盈积,王、贼、水、火及非爱子不能散灭。二,多人爱念。三,人不欺负。四,十方赞叹。五,不忧损害。六,善名流布。七,处众无畏。八,财、命、色力安乐,辩才具足无缺。九,常怀施意。十,命终生天。若能回向菩提,后成佛时,得证清净大菩提智。

  案:提示:偷漏税收,经商妄语,随诸妄语,多赚之钱,计值结罪。乘坐车船,带物超重;若带孩童,应买票者,而不买票;寄信夹钱;寄印刷品,夹带信件;伪造票证,非法得利;借人证件,办诸事项,违纪得财;种种收据,非理报销;单位或寺办公用品,纸、墨、信封、别针、电话、籍公济私,依律结罪;若盗心相续,则次次累计,满五结重。

  对治《楞严经文句》佛言:“若我灭后,其有比丘发心决定修三摩地,能于如来形像之前,身燃一灯、烧一指节及于身上热一香炷,我说是人,无始宿债一时酬毕,长揖世间,永脱诸漏。虽未即明无上觉路,是人于法,已决定心。若不以此舍身微因,纵成无为,必还生人,酬其宿债,如我马麦,正等无异。”

  灵峰释云:“身燃一灯者,依于身见而起偷心,故以舍身微因,对治盗业。温陵云:‘一切难舍无如已身,难舍能舍,则自余贪爱,决能弃舍,故曰是人于法,已决定心也。苟但舍身而心不决舍,则无盗于道,故下文云,必身心二俱捐舍。’”

  例举《戒本疏行宗记》梵云乔梵波提,此云牛呞,(音诗,尔雅注云:“食之已久,复出嚼之。”亦云牛迹。《智论》云:“昔作比丘,摘他一穗谷,观其生熟,五百生作牛偿力。今遇佛出家得道,口有牛呞,足有牛蹄之相。”

  《四分比丘戒如释》:(概说)母盗子米与女,堕猪还债。

  《大方等大集经》:……时彼众中,复有一龙,种种臭恶,一切诸虫,满其口中,及咽喉内,脓血流出,有见闻者,皆悉舍去。时佛见已,即便问言:“善男子,汝于过去作何恶业,受如是报?”彼龙张口,于其口内出种种虫,脓血流溢,犹如热火,虽复张口,竟不能言,即还闭口。尔时世尊即为彼龙,而说偈言:

  汝以过去盗因缘 轻戏圣人受是报 至诚听我此实言 即得清凉灭诸苦

  尔时世尊,说实语已,即以少水泻龙口中,火及虫脓,悉皆灭尽,龙口清凉,作如是言:“大圣如来,我忆过去迦叶佛时,曾作俗人,在田犁地,有一比丘,来从我乞,求五十钱。我时报言:”听待谷熟,当与汝食。”比丘复言:“若当五十,不可得者,愿乞十文。”我于尔时,嗔彼比丘,而语之言:“乃至十钱,亦不相与。”时彼比丘,心生懊恼。又于余时,往寺舍中,入树林下,辄便盗取现在僧物——十庵罗果,而私食之。彼业因缘,地狱受苦,恶业未尽,生野泽中,作恶龙身,常为种种诸虫食啖,脓血流溢,饥渴苦恼。又彼比丘以嗔忿心,恶业缘故,死便即作小毒龙身,生我腋下,吮于我血,热气缠身,不可堪忍,是故我身,热浓血满。”龙白佛言:“大悲世尊,唯愿慈哀,救济于我,令我脱彼怨家毒龙。”尔时世尊以手抄水,发诚实语,作如是言:“我曾往昔于饥馑世,尔时愿作大身众生,广长无量,以神通力,于虚空中,唱如是言:‘彼野泽中,有大身虫,名曰不嗔,汝等可往,取其身肉,以为饮食,可得不饥。’时彼世中,人非人等,闻此声已,一切悉往,竞取食之。”说是真实语时,彼龙腋下,小龙即出,时此二龙俱白佛言:“世尊,我等久近,离此龙身,解脱殃罪?”佛告龙言:“此业大重,次五无间,何以故?若有四方常住僧物,或现前僧物,笃信檀越,重心施物,或花、或果、或树、或园、饮食资生、床褥敷具、疾病汤药,一切所须,私自费用,或持出外,乞与知识、亲里、白衣,此罪重于阿鼻地狱所受果报。是故汝等,可受三皈,皈三宝已,乃可得住于冷水中。”如是三称三受,身即安稳得入水中。尔时世尊,即为诸龙,而说偈言:

  宁以利刀割自身 支节身分肌肤肉 所有信心舍施物 俗人食者实为难

  宁吞大赤热铁丸 而使口中光焰出 所有众僧饮食具 不应于外私自用

  宁以大火若须弥 以手捉持而自食 其有在家诸俗人 不应辄食施僧食

  宁以利刀自屠脍 身体皮膜而自噉 其有在家诸俗人 不应受取僧杂食

  宁以自身投于彼 满室大火猛焰中 其有在家俗人辈 不应坐卧僧床席

  宁以火热焰铁锥 拳手握持更焦烂 其有在家俗人等 不应私用于僧物

  宁以胜利好刀枯 而自脔切其身肉 勿于出家清净人 发起一念嗔恚心

  宁以自手挑两眼 捐弃投之掷于地 其有修行善法者 不应怀忿嗔心视

  宁以热铁喋其身 东西起动行坐卧 不应嗔忿心嫉妒 而着众僧净施衣

  宁饮灰汁咸卤水 热沸烁口犹如火 不应怀贪毒恶心 服食众僧净施药

  尔时世尊,说此偈已,一万四千诸龙众等,悉受三皈,所有过去现在业报,诸苦恼中,而得解脱,深信三宝,信心不退。

  律 淫戒第三

  弘公补释:律论(考《灵峰集要》,是指《善见律》等。)云:“若长老闻此不净行,慎勿惊怪,何以故?如来怜悯我辈,为结戒故,说此恶言,若不说者,云何得知罪之重轻?若法师为人讲,听者慎勿露齿笑,若有笑者,驱出,何以故?佛怜悯众生,金口所说,汝等应生惭愧心而听,何以笑。”

  蕅:淫戒以三缘成不可悔:一,淫心,谓如饥得食,如渴得饮,不同热铁入身,臭尸系项等。二,是道,谓下文所明三处。三,事遂,谓入如胡麻许,即失戒也。

  律:三处者:口处、大便、小便处。除是三处,余处行欲皆可悔。

  律:佛告诸比丘、优婆塞:不应生欲想、欲觉,尚不应生心,况起欲恚痴?结缚根本,不净恶业。

  蕅:于欲境界安立名言,名为欲想。于欲境界忽起寻求,名为欲觉。由于不逐,而起于恚,欲之与恚同依于痴,三毒即具,则为一切结缚根本,违清净行,能招此世他世苦报,故名不净恶业也。

  律:是中犯邪淫有四处:男、女、黄门、二根。女者:人女、非人女、畜生女。男者,人男、非人男、畜生男。黄门、二根,亦同于上类。

  佛光黄门:梵语‘音译’半择迦,意译为阉人,不男。指男根损坏之人。《四分律》称五种黄门,五即种不能男。

  案:所言畜生女、畜生男。律云:牛、马、猪、狗、雁、鸡之属,莫问心怀想疑,但是正道皆重。

  《四分律》犯竟,谓:人、非人(天子鬼神等。)、畜生三趣。据报则男、女、二形;据处则女人三道,谓大、小、便道及口、男子二道。此等淫处,若觉,睡眠,若死,未坏,少坏,‘行邪淫’但使入淫处,如毛头许,皆犯重戒。 -----摘自南《行事钞》卷十七随戒释相篇。

  律:若优婆塞与人女、非人女、畜生女三处行淫,犯不可悔。△若与人男、非人男、畜生男、黄门、二根、二处行淫,犯不可悔。若发心欲行淫,未和合者,犯下可悔(远方便也。)若二身和合,止而不淫,犯中可悔(近方便也)。

  律:若优婆塞,有男子僮使人等,共彼行淫二处,犯不可悔罪。余轻犯罪,同上说。若优婆塞,自受八支(谓一日一夜八关斋戒。)行淫者,犯不可悔。八支无复邪正,一切皆犯。

  若优婆塞,虽都不受戒,犯佛弟子净戒人者,虽无犯戒之罪,然后,永不得受五戒乃至出家受具足。

  蕅:佛弟子净戒人,谓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优婆塞、优婆夷也。乃至己妻受八支戒日,亦不得犯,犯者,同名破他梵行。

  问:“犯他净行,固名重难,设有反被受戒人所诱者,是遮难否?或不知误犯,后乃悔恨,诚发发露,许受五戒及出家不?”答:“若知彼已受戒,便不应妄从其诱,罪必稍减,不知误犯,理亦应然。但忏之方,决非轻易,应须请问威德重望,深明律学者,乃能灭此罪耳。”

  律佛告诸比丘:吾有二身——生身、戒身。若善男子,为吾生身起七宝塔,至于梵天,若人亏之,其罪尚有可悔;亏吾戒身,其罪无量,受罪如伊罗龙王。

  蕅:伊罗龙王,具云伊罗跋罗。伊罗——树名,此云臭气;跋罗,此云极。谓此龙王昔为迦叶佛时比丘,不过以嗔恚心,故犯折草木戒,不知忏悔,逐致头上生此臭树,苦毒无量,况杀盗淫妄根本重戒,而可犯乎?然杀盗二戒,稍有慈心废退者,犹未肯犯,独此淫戒,人最易犯,故偏重于此而结示也。然犯戒之罪,既有重于坏塔。则持戒之福不尤重于起塔耶?幸佛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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