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近日召开的青海省第十二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决定:批准《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至此,青海省6个州民族宗教事务条例实现全覆盖。 《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树州实际制定。旨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藏传佛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藏传佛教事务管理。
《条例》由佛教协会、佛教教职人员佛教活动场所和佛教财产、佛教活动、寺院管理委员会、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法律责任等九部分组成。 《条例》明确规定,佛教各教派一律平等,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教派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佛教协会、佛教寺院、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佛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主义利益,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等制度;佛教应当依法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佛教转会、佛教寺院、佛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和境外势力的干涉和支配等成为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