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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廷杰教授:有关梵本《入论》的几个问题――兼评《藏要》本《入论》校注

发布时间:2024-08-08 14:15:28作者:常识
韩廷杰教授:有关梵本《入论》的几个问题――兼评《藏要》本《入论》校注

韩廷杰

《藏要》本《入论》对照梵本、藏本进行校勘,并作校注,这无疑是很有意义的工作,我在作《因明入正理论校释》时,一一查对《藏要》本校注,发现有些问题,有的应当说明,没有说明。有的说明,值得商榷。

一、关于标题。《藏要》本校注说明如下:“梵本论题无因明二字”。梵本标题是ny a ( _ ) yaprave?asǔtra,直译为《入正理经》,外道正理派的经典是《正理经》,如果直译,很容易让人误解为正理派经典。所以玄奘加了“因明”二字。这就标明本论是因明着作,并非正理派着作。这明明是论,梵本为什么称为“经”呢?原来“经”(sǔtra)字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经”是指佛说的经藏。广义的“经”包括经、律、论三藏。律是佛为教徒制定的戒律,也是佛说,也可以称为“经”。论是菩萨造的,论述佛说的教义理论,绝无违佛之意,和佛说的经完全一致,也可以称为“经”。我们平常所说的《大藏经》,就是广义的“经”,包括经、律、论三藏。直译不一定好,意译不一定不好。玄奘在翻译论题时,作此技术处理,是完全正确的,说明玄奘翻译技巧之高超。《藏要》本校注没有说明为什么把“经”译为“论”。

二、“能立与能破及似唯悟他。现量与比量,及似唯自悟。”第一个“唯”字,梵本原文是eva,应译为“就”,起加强语气的作用。第二个“唯”字,梵本原文是tu(而),起转折的作用。玄奘一律译为“唯”,欠妥。因为能立与能破,不仅可以悟他,也可以自悟。现量与比量,不仅可以自悟,也可以悟他。《藏要》本校注没有说明。

三、“如是总摄诸论要义”。《藏要》本在“诸”字下加注说:“二本缺此字。”即梵本和藏本没有“诸”字。梵本在这里用?āstra(论)、artha(义)和?amgraha(摄)三个词构成一个依主释复合词,?āstra译成单数或复数都是可以的,玄奘根据内容含义,把这个词译成复数加“诸”字,是完全正确的。

四、“差别性故”。《藏要》本校注称:“二本此句云:由极成能别之所差别,今译改第三转为第五转,又加‘性’字,故云差别性故。”吕澂着《因明入正理论讲解》说得更详细:“这四个字与梵文不尽同。玄奘所以要这样译,是为了凑四字一句的格式。如按梵文原原本本地译出来,这句话应这样:‘宗是极成有法,由极成能别加以差别……尔后才构成为宗的。’梵文的‘差别性故’本来是第三转声,是‘由’的意思,玄奘给改为第五转声,是‘所以’的意思,因之译成‘故’。经过这样改动,仍然凑不足四个字,于是加了个‘性’字。其实这里的‘性’字并无什么特殊的意思,仅指实有其事。”本段梵本原文如下:tatra paksah prasiddho dharmīprasiddhavi?esena vi?istatayā直译为:此中宗者,谓极成有法,和极成能别在一起,差别性故。

由此可见,本段玄奘译文准确无误。吕澂的批评毫无道理。“性”字本来就有,不是玄奘为了凑字数而加。梵文vi?ista(差别),加tā变成抽象名词,其意谓“差别性”。vi?

istatayā是阴性、单数、具格。具格即第三转声,也可以译为“故”,不仅是第五转声从格才译为“故”。

五、“随自乐为所成立性”。《藏要》本校注称:“二本此上有‘唯’字。”此中“二本”,系指梵本和藏本。本句梵本原文如下:svāyamsādhyatvena īpsitah 玄奘译文准确无误,不应当有“唯”字。“随自”,是说自己立的宗,一定要随顺自己本派的观点,一定要和对方的观点相对抗,这就是“违他顺自”。不能立遍所许宗、先承禀宗、傍凭义宗,只能立不顾论宗。“乐为”,在本派观点内,愿立什么就立什么,比如佛教徒,可以立“诸行无常”,也可以立“诸法无我”。“所成立性”,此指宗,非指因、喻。因为新因明把宗称为所立,因、喻是能立。从此意义上来讲,也不应当有“唯”字。

本句末《藏要》本校注称:“二本次有句云,不为现量等违害,考系后人所补。”本句后有这样一段梵文:pratyaksa-ādi-aviruddhaiti vākya?esah,应当译为:“还需说明:“不能犯现量相违等。”《藏要》本校注所译“不为现量等违害”显然是误译。本句玄奘未译。为什么不译呢?是疏忽吗?不可能,从本论的遣词造句来看,玄奘对翻译这部论是深思熟虑的。对于中国人来说,当时的因明是一门新学问。如何把这门新学问介绍给中国人,玄奘法师下了很大的功夫,他没有拘泥于文字,不是直译,有的地方删略,有的地方增加,有的地方改写。当然,玄奘法师的这些技术处理,有的恰到好处,有的欠妥,不能一概而论。可以肯定玄奘的译文是意译,不是直译。

《藏要》本校注所说的“考系后人所补”,缺乏根据。前文所说的“极成有法,极成能别”,实际上就是“宗依必须共许极成”。“差别性故”,是指宗体。再加“随自乐为所成立性”,实际就是“宗体必须违他顺自”。对于宗支的因明规则来说,有这几句话足够了。再说“不犯现量相违等”是画蛇添足,所以玄奘略去不译。关于宗过问题,后文详细论述,这里没必要讲。《因明入正理论》的内容,大体上分为两半,前半讲宗、因、喻三支的因明规则,即如何做才是正确的。后半讲宗、因、喻三支的过失,即如何做才是错误的。如果在前半出现“现量相违”等语,与整部论很不协调,故略去不译。

六、“是名为宗”。梵本无,玄奘法师为了使文章层次分明,加上这句话,《藏要》本校注没有指出。

七、“如有成立声是无常”。本句梵文如下:tadyathānityah ?abdo ‘nityo vāiti应当译为:如有成立声常或无常。玄奘译文删掉“声常”。按翻译规则来说,不应当这样做。这显然是玄奘的宗教偏见所致,因为佛教不承认“声常”。梵本讲的很全面,声论师立“声常”宗,佛教徒立“声无常”宗。玄奘把“声常”宗删掉,就只剩佛教一家之言了。对于这样重要的问题,《藏要》本竟然没有说明。

婆罗门教的声论师受到佛教、耆那教等非正统派的强烈反对,有些危机感,于是抛出“声常”论,即婆罗门教最古老的经典文献《吠陀》之声是永恒的,是不可消灭的,以此论证婆罗门教万寿无疆。佛教徒当然不承认,不耐其烦地立“声无常”宗,予以批驳。梵本《入论》很客观反映当时的斗争形势,玄奘法师站在佛教立场,删去“声常”宗,欠妥。

八、遍是宗法性。梵文paksadharmatvam的意译,直译为“宗法性”,“遍是”二字是玄奘加的。遍,意谓普遍。宗,此指宗支有法。宗支前陈有法是宗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称为宗。宗支有法是主语,它有两个谓语:第一是宗支后称法,第二是因法。宗后陈法作为宗体的一部分,宗支前陈有法是否有此属性,立敌双方并非共许,立方许敌方不许。因明立量的目的就是要以因法这共许法成立宗支的不共许法。“性”字意谓“义”。所以,“遍是宗法性”,其意为:宗支有法普遍具有因法属性,因的外延可以等于宗支有法,也可以大于宗支有法,绝对不许小于宗支有法。由此可见,“遍是”二字,玄奘法师加的非常巧妙,说明他对因明理论掌握的非常准确。也说明他翻译技巧高超。

同品定有性。梵本原文是sapakse sattvam 直译为:同品中的有性。“定”字是玄奘加的,加的也很巧妙。玄奘译文于第一相、第三相加了“遍”字,于第二相加了“定”字。“遍”是普遍、全部之意。“定”是肯定,不一定是全部。“同品定有性”是说宗后陈法肯定具有因法属性。第一相说明宗前陈有法和因法的关系,第二相说明宗后陈法与因法的关系。宗同品的外延可以等于因法,也可以大于因法,绝对不能小于因法。

异品遍无性。梵本原文是vipakse asattvam直译为:异品中的无性。“遍”字是玄奘加的,是说全部异品都不具有因的属性。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是从正面说明宗法和因缘的关系,第三相“异品遍无性”是从反面说明宗法和因法的关系。立第三相的目的是为了止滥,即制止因的滥用。

《藏要》本在“遍是宗法性”加注如下:“二本因初相缺此‘遍’字,又二、三相作定有定无。”此注显然不对。应当是:初相、三相缺‘遍’字,二相缺“定”字。

九、“此中所作性或勤勇无间所发性”后的“遍是宗法”四个字,梵本无。因为后文有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玄奘法师为了凑足因三相,故加此句,《藏要》本校注没有指出。

十、“显因同品决定有性”。《藏要》本校注称:“二本此句意云:显因于同品定有。”本句梵本原文如下:hetoh sapaksa evaastitvam khyāpyate 直译如下:于同品就是有性,被显示出来。eva(就)起加强语气的作用,严格来讲不能译为“定”。前文已经说明:一相、三相的“遍”字,二相的“定”字,是玄奘加的。

十一、“如是多言”。吕澂着《因明入正理论讲解》称:“按梵文的次序,‘如是多言’属上句。玄奘为了使之符合汉语习惯,改属下文。这种情况在译文中常出现,如说‘声是常’就是汉语习惯。若按梵语,说‘声常’就可以了,声与常之间并不需要加系词。”“如是多言”的梵文是esām vacanāni在此之前是句号,梵文用符号‖表示。可见并非属于上句。前文“声常”的梵文是nityah(常)、?abdah(声),梵文不太讲究词序,由名词、形容词的性、数、格等决定各词之间的关系。至于系词“是”,在梵文中经常省略,所以上句可以译为“声常”,也可以译为“声是常”或“声是常的”。

十二、“唯此三分,说名能立。”《藏要》本校注称:“二本此句云:为名为友。”本句梵本原文如下:‖etāni eva trayo ‘vayavāiti ucyate ‖直译为:就是这些,被说成是三分。avayava一词,译为“支”或“分”都是可以的。意谓只有一因二喻三分才是能立。由此可见,在此avayava一词译为“分”比译为“支”好,以免与宗、因、喻三支相混。“说名能立”一句是玄奘加的,《藏要》本校注没有指出。

十三、“不容成故”。《藏要》本校注称:“二本此句云:无真实解故。”梵本原文如下:pratipādana-asambhavatah 直译为:不产生成就故,可见玄奘译文无误,并无《藏要》本校注所说的意思。此指所别不极成、能别不极成、俱不极成三过。按照因明规则,宗依必须共许极成。上述三种过失,都是关于宗依没有共许极成之过。犯此过失,所立宗就不可能成立。所以《大疏》卷五说明如下:“不容成故者,‘容’谓可有。宗依无过,宗可有成。依既不成,更须成立,故所立宗不容成也。故似宗内,立次三过。”

十四“常无常外余非有故”。《藏要》本校注称:“二本此句意云:除常、无常外更无余类法故。”本句梵本原文如下:nitya anityavinirmuktasya ca anyasya asambhavāt 直译为:除常、无常外,余非有故。玄奘译文准确无误,并无《藏要》本校注所说的“类法”二字。

十五、“法自相相违因”。《藏要》本校注称:“二本此过名云,颠倒能立法自相因。余三相违立名例同。”梵本原文如下:dharmasvarǔpaviparītasādhana , dharma 意为“法”,svarupa 意为“自相”,viparīta意为“相违”,sādhana意为“因”。由此可见,玄奘译文逐字对应,准确无误。《藏要》本校注误。以下三违名例同。

十六、有法差别相违因。《藏要》本校注称:“梵本次下文云:如即此因亦能颠倒前宗有法差别之有作缘性,而成立为与非有作缘性,两俱极成故。藏本此处译诈略。”梵本原文如下:yathāayam eva heturasmineva pǔrvapkse ‘ sya eva dharmino yo vi?esah satpratyayakartrtvam nāma tat viparītam asat-pratyaya-kartrtvamapi sādhayati| ubhayatra-āvyabhicārāt‖直译如下:如即此因,即于前宗有法差别作有缘性,亦能成立与此相违作非有缘性,俱决定故。

本段玄奘法师翻译如下:“有法差别相违因者,如即此因即于前宗有法差别作有缘性。亦能成立与此相违作非有缘性,如遮实等,俱决定故。”此中“如遮实等”,梵本无。除此之外,玄奘译文与梵本完全一致。《藏要》本校注误。

十七、“如说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如卧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违积聚他用,诸卧具等为积聚他所受用故。”《藏要》本校注称:“梵本此段文云:如说眼等是为他者,积聚性故,如卧褥、坐具等分,犹如此因能成眼等是为他性。如是此因亦能成立所谓他者(梵本补注云神我)是积聚性,两俱决定故。藏本此段译文讹略。”本段梵本译文如下:yathāpara-arthāh caksurādayah samghātatvāt ?ayana-āsanaādi-a n ( 。 ) ga vi?esavat iti | ayam heturyathāpārārthyam caksurādīnām sādhayati tathāsamghatatvam api parasya ātmanah sādhayati | ubhayatra-āvyabhicārāt ‖直译如下:如说眼等是为他者,积聚性故,如卧具、坐具等分之差别。犹如此因能成眼等的为他,如是此因亦能成立神我他的积聚性。俱决定故。

十八、如同异性。《藏要》本校注称:“二本次下文云,犹如此因能立有体之物非是实等,如是此因亦能成立有体之物非是实等,如是此因亦能成立有体之物非是有性。”此中所说“次下文”即“此因如能成遮实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决定故。”本段梵本原文如下:

Ayam hi heturyathādravya-ādi-pratisedham bhāvasya sādhayati tathābhāvasya abhāvatvam api sādhayati |ubhayatra-vyābhicārāt ‖直译如下:因为犹如此因能够成立有性的非实等,如是此因亦能成立有性的非有性,俱决定故。

由此可见,玄奘法师的译文与梵本基本一致,《藏要》本校注将“有性”译为“有体之物”与《入论》本意相违。

二十、“但于瓶等双现所立、能立二法”。《藏要》本校注称:“二本云具有”。本段梵本原文如下:sādhyasādhanayoh sahabhāvahpradar?yate 直译如下:所立和能立的共同存在被显示出来。

由此可见,玄奘法师的译文是意译,“但于瓶等”四字梵本无。《藏要》本校注没说清楚。

二十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藏要》本校注称:“二本此句云:若是所作,见彼无常。与前文合,以下例文同。”本段梵本原文如下:yat krtakam tat anityam drstam 直译如下:凡是所作,见彼无常。玄奘译文准确无误,《藏要》本校注误。

二十二“如是名似同法喻品”。梵本无,《藏要》本校注没有说明。

二十三“若有正智于色等义”。《藏要》本对“正”字说明如下:“二本无此字。”梵本原文是jňāna,译为“智慧”、“正智”,皆可。

二十四、“离名种等所有分别”。对于“名种”《藏要》本校注说明如下:“二本云名字种类”,梵本原文是复合词nāma jati-ādi-kalpana-ārahitam直译如下:离名种等分别。名种是名字种类的简称,玄奘译文与梵本原文基本一致,只加“所有”二字,以示强调。

二十五、“现现别转”。《藏要》本校注称:“二本此句云:于一一根各别而转。梵本原以二‘眼’字表一一根,故今意译现现。”梵本原文如下:tat aksam aksam prati vartata iti pratyaksam 直译如下:对每根而转,称为现量。aksam 可以译为“根”,也可以译为“眼”,此中译为“根”较妥。梵文中一词多义者很多,应根据文中内容取其正义。

二十六、谓籍众相而现于义。《藏要》本校注对“众相”说明如下:“二本无此‘众’字,又‘相’字作标相 li n ( 。 ) ga 。”梵本原文是Li n ( 。 ) gāt,是中性、单数、从格,可以译为:从相、由相、籍相等,因为有三相,所以玄奘译为“众相”。li n ( 。 ) ga原意为特征,引伸义为“相”。《大疏》卷八说明如下:“谓若有智,籍三相因,因相有三,故名为众,而方观境义也。”

二十七、“相有三种”。《藏要》本校注称:“二本作相,即相状,与前标相字异。”梵本原文如下:Li n ( 。 ) gam trirǔpam 此中rǔpam有色、相、种等义,这里应译为“种”。“相”字为li n ( 。 ) gam,与前文同。玄奘译文准确无误,《藏要》本校注误。

二十八、“于所比义有正智生。”关于“正”字,《藏要》本校注称:“二本均无此字。”参见二十三。

二十九、“即智名果,是证相故。”《藏要》本校注称:“梵本此二句云,彼智即是果,以证量为相状故。藏本意译第二句云,以是色等分别性故。”梵本原文如下:eva j n ( ~ ) ānam phalamadhigamarǔpatvāt 直译为:彼智就是果,证相性故。玄奘译文与梵本基本一致,只是“性”字未译。这个字可译可不译,如《心经》的“色不异空,空不异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此中“空”梵本原文都是“空性”。

三十、“如有作用而显现,故亦名为量。”《藏要》本校注称:“梵本意译云,彼智亦即是量,是能作境之正知故。”梵本原文如下:svayapāravat-khyāteh pramānatvam iti直译如下:因为犹如有作用显现,所以称为量性。玄奘译文与梵本完全一致,准确无误,“性”字可以不译。《藏要》本校注误。

三十一、“有分别智于义异转,名似现量。”《藏要》本校注称:“二本此句云,与余境分别相俱之智为似现量。余境谓共相,对自相为余也。”梵本原文如下:kalpanāj n ( ~ ) ānm artha –antare pratyaksa –ābhāsam 直译如下:于异义的分别智,是似现量。玄奘译文为意译,《藏要》本校注误。《大疏》卷八说明如下:“有分别智,谓有如前带名种等诸分别起之智,不称实境,别妄解生,名于义异转,名似现量。”

三十二、“谓初能成立缺减过性,立宗过性,不成因性,不成定性,相违因性,及喻过性。”《藏要》本校注:“二本此下云:现量等违害宗过,因过去不成因性等,喻过能立不成等。”梵本原文如下:

‖sādhanadosa nyunatvam‖paksadosah pratyaksa-ādi-viruddhatvam‖hetudoso‘siddha-anaikāntika-viruddhatvam‖drstānta-dosah sādhanadharma-ādi-asiddhatvam‖直译如下:能立过失是缺减性,宗过是现量相违等,因过是不成、不定和相违性,喻过是能立法不成性等。《藏要》本校注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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